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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现住五大连池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合伙人周某某因合伙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店内的4个停车位分配不均而发生矛盾,叶某某想要伺机报复周某某。2019年12月13日叶某某在“**汽车修理部”店内趁周某某修理汽车的时候,将周某某放在工具手推车上的手机拿到修理部隔壁的“**果蔬超市”,叶某某对超市收银员田某某说自己着急用现金,想通过支付宝付给对方1000元钱并要求田某某给自己1000元钱的现金,田某某同意后,叶某某使用密码解锁了周某某的手机后打开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用周某某支付宝里的花呗扫了“**果蔬超市”的收款二维码输入密码后并支付了1000元钱,超市的收银员田某某确认转账成功后就给了叶某某1000元钱的现金,随后叶某某将周某某的手机拿回到自己店内放回原处,此1000元钱由于使用的是花呗功能,周某某下个月应还花呗金额连本带利共1023元钱。2019年12月21日叶某某利用同样的手段和方式利用周某某手机支付宝里的花呗向**果蔬超市转账300元钱,田某某确认金额到账后给了叶某某300元钱现金,此300元钱周某某下月应还花呗金额连本带利共306.90元钱。2019年12月31日叶某某先让其女友王某某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发到了叶某某的微信里,叶某某再次拿到周某某的手机使用周某某的支付宝扫了王某某的收款码输入密码后并转给王某某1000元钱。2020年1月5日周某某发现自己支付宝被盗后去到五大连池市文化派出所报案。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抓获,叶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分三次盗取周某某支付宝余额及花呗共计2329.9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叶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盗窃罪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且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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