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兰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窜至兰溪市**路**号**美容店内,在换鞋处趁无人之际换鞋处盗走一只红色丝绸袋子,内有一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小金锁,一条彩金项链和一个吊坠。于2019年8月份叶某某将盗得的所有首饰带至兰溪市国庆金店里等重对换成了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吊坠,经鉴定,一个金吊坠市场价格为1710元;
2、2017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窜至兰溪市**路**号**美容店内,在前台趁无人之际盗得人民币260元;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盗窃所得的260元现金已于2019年10月27日归还被害人章某某。章某某接受叶某某赔偿款25320元,原谅其盗窃行为并签署谅解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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