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农贸市场排队取钱。被害人易某某易某某在叶某某前面取完钱后将银行卡忘记退出。叶某某前往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易某某的银行卡没有取走,其便继续用易某某银行卡取钱。在叶某某取钱的过程中,易某某返回自助取款机处询问叶某某是否发现银行卡。叶某某称未发现之后将银行卡退出,带着分三次取得的2300元钱离开了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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