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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邛崃市,身份号码:510130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街**号。

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北街61号“衣多购”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的一辆黑白相间的倍特牌电瓶车。随后,将该电瓶车车锁换掉,并喷涂为绿色。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车价值2300元。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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