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绰号: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各驾一辆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乡**村**香蕉基地,先后分四次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该处的鸡粪肥115袋,合计约4.5吨。经价格认定:被盗的4.5吨鸡粪肥价值2025元。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