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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假借被害人罗某某手机使用,将罗某某支付宝支付密码修改后,在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湘黔胜利购物”店铺套现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已赔偿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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