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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湾**号。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18号广美整形医院一楼,趁他人不备之机,进入该院1室,盗窃得鲁某某放在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665元,后被目睹的医院员工秦某某及闻讯赶到的鲁某某人赃并获。

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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