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窝藏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余某甲因为与陈某甲合伙做房产生意期间产生了矛盾,便对陈某甲产生不满,余某甲的儿子余某乙得知此情况后,于2018年12月份将此情况透露给滕某某,并将陈某甲的车辆等信息告知滕某某。滕某某获悉后,便计划对陈某甲实施打击报复,并将要对陈某甲打击报复想法分别告诉余某甲和余某乙,征求余某甲和余某乙的意见,在得到余某乙和余某甲的授意后,滕某某到宜宾找到刚刑满释放的人员陈某乙,并告知陈某甲的行踪轨迹,同时提供资金给陈某乙,让其教训陈某甲。之后陈某乙又找到王某某(刑拘在逃)及朋友唐姓男子(该员因家中有事未参与直接作案))帮忙教训陈某甲,陈某乙事先准备好统一黑色带帽防寒服三套、口罩三个,镶有铁钉的木棒三根。同时让滕某某为其提供作案车辆,滕某某于2019年1月3日晚在余某乙的雅思茶楼找到肖某某(取保候审)帮忙借车,谎称要到自贡拉货,次日凌晨1时许,滕某某、肖某某二人在陈某丙处借得车牌为川******面包车一辆,并将其开至南溪城区“雅思茶楼”地下停车库,将车辆去掉车牌号码并予以伪装,之后二人上到雅思茶楼,滕某某与余某乙在雅思茶楼第二层阁楼见面并交谈,交谈后,滕某某将借来的车交给作案人员陈某乙。陈某乙、王某某着统一的上衣,戴帽、蒙面,于2019年1月4日早上8时左右,驾驶滕某某为其准备好的面包车,到了陈某甲居住的南溪城区“宗盛茶楼”地下车库守候。当晚22时10分许,陈某乙、王某某发现陈某甲开车到了地下停车库,二人立即尾随陈某甲到了车库电梯口,陈某乙、王某某二人手持木棍对陈某甲的背部、腿部、胸腹部、手臂部实施殴打,致使陈某甲身体多处损伤,陈某甲佩戴的价值30多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被打烂,价值4万元左右的衣服被打烂,陈某乙、王某某二人在对陈某甲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作案车辆遗留在案发现场。

作案后的当晚22时40分左右,陈某乙将作案情况告知了滕某某,当滕某某得知作案车辆还留在现场后,立即给余某甲打电话说:“自己已经将陈某甲打了,车辆留在了现场”。余某甲让其马上到雅思茶楼见面再谈,随后滕某某让肖某某开车,将其送到雅思茶楼,二人上到三楼茶楼后,滕某某在茶楼的阁楼上与余某甲和余某乙见面交谈,之后余某甲于2019年1月5日零点整用自己的手机微信转账5000元给肖某某,通过肖某某的手机微信再转账给滕某某5000元,滕某某将该5000元人民币转给陈某乙。之后滕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三人在茶楼的雅间继续交谈,滕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等人见面谈完后离开雅思茶楼,1月5日,滕某某让肖某某送自己到宜宾市翠屏区准备逃离南溪,肖某某送完滕某某后认为事情严重,便返回南溪,在雅思茶楼找到余某乙想把事情问清楚,期间余某乙、余某甲并未向肖某某透露事情的原委,只是喊肖某某外出耍一段时间。在此谈话期间余某乙拿着肖某某的手机用自己的微信先转账13000元在肖某某的手机微信账户上,立即又用肖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13000元给滕某某。

肖某某与余某乙、余某甲在雅思茶楼见完面后,直接到了顺南与滕某某会合,二人便开始逃亡,二人逃离南溪辗转重庆后回到宜宾,肖某某便在宜宾大麦坝一亲戚处藏匿,滕某某则再次辗转逃到云南后回到宜宾其朋友叶某某(取保候审)处藏身。通过办案民警给肖某某的家属做思想工作,肖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到南溪派出所投案。滕某某在叶某某租住屋藏身期间,多次通过张某某从中搭线传话,余某乙、余某甲通过张某某多次向滕某某准备钱物。张某某分别驾车送余某乙在南溪区涪溪口桥下与滕某某秘密见面商谈,先后两次开车送余某甲到宜宾市翠屏区**滕某某秘密见面商谈如何处理打陈某甲的事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