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华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白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白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白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白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叶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到福天下公司技术部工作并担任负责人,负责福天下公司网站前期设计、搭建、运营和后期维护工作,其独立开发完成了福天下网络平台1.0版本的设计,2016年又配合杨某某开发出福天下网络平台升级2.0版本,并配套推出相关手机APP,后期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叶某某明知该网络平台上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在利用平台漏洞进行虚假刷单、交易赚取福分并大肆宣传,从而诱骗会员投资获利时,叶某某未有效及时制止,也未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反映,还协助杨某某升级2.0版本,其主要变化是五万元以下交易免审核、秒通过,这一规则的变化和升级更是为给福天下平台上的虚假交易、刷单大开绿灯,使得福天下公司业绩暴涨,导致更多的会员参与其中且受损严重,叶某某的行为给福天下公司的发展、推广和壮大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另查明叶某某在福天下工作期间未参与公司投资,未发展他人加入福天下,其注册会员主要用于技术部门对平台的技术测试,叶某某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叶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传销组织犯罪而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证据存疑不能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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