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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叶某某于2015年9月6日经陈某某(已起诉)推荐成为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尔后与男友徐某某(已死亡)一起,通过手机微信宣传公司,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截止2016年3月1日,叶某某的顶点会员编号层级67层,共计发展下线会员67层、11720人次(去重后人数2789人),开户金额为175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叶某某是否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叶某某涉嫌天音传销案的非法所得2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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