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礼祥,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9日,我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商城,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商城于2014年1月上线经营,既是一个第三方电商平台,也是一个消费返利商城。社会人员通过在“**商城”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后,一方面可以享受销售消费全返,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规定缴纳一定的升级费用后,可以将本人的普通会员账号级别升级为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由底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升级后的会员继续发展推荐其他人员加入**平台,可以相应获得其消费或升级会员级别金额的提成,同时在成为**铂钻会员后,不断发展推荐他人加入**平台,发展会员人数众多,并从中收取相应的提成。
**通过宣传消费返现的模式吸引会员,会员可以通过消费、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积分返利,积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换并通过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提现(1元=100白积分,每天会员账户的白积分的万分之五可以转化成红积分,红积分达到10000便可提现,每次提现需要扣除13%的红积分作为手续费)。会员推荐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下线的会员在**商城、实体店铺的消费提成和商家会员的销售提成。同时,成为**代理公司在发展会员后,除了获得一定比例的推荐会员提成,还可以获得**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
我局经侦查,发现同案人曹某某等十七人涉嫌组织、领导上述传销活动。2018年5月7日,我局对曹某某等十七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其中经侦查发现: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推荐人为其嫂子赖某某,下线层级 38,直接下线人数5人,所有下线人数50503人,所在层级30级。白积分余额有46056618.2710,红积分余额有23450.53,非法获利4813元。
2018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叶某某有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依法冻结的叶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应予及时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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