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小区**-**-**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于2020年5月15日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许,在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看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龙城社区工作人员身着防护服与物业和超市人员,给居家隔离的业主送生活物资。见此情形,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防止疫情期间家中老人随意外出并来其家中看望孩子,遂用自己手机录制短视频,故意在视频中编造虚假信息称:“龙城帝景302确认五人,个人物品收拾呢正,往外拉呢,疫情防控人员来的”,并将该视频传播至其微信家人群内(群名“A幸福大家庭”,案发时14人),以此哄骗家中老人。随后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该视频转发出去,致使该视频在微信群“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案发时500人)“、“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案发时142人)”、“106号楼业主联系群(案发时84人)”,QQ群“龙城帝景和谐家园(案发时347人)”及其他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引起小区业主及外界群众的极大恐慌,对龙城社区的正常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5月13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我家擦玻璃,这时我看到我们小区门口内侧有两个穿防护服的工作人员在往一辆三轮车上装东西,大概装了四五包,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当时我就想把这个录下来让我家里人看见,重视疫情,也别老来我家看孩子了。我就拿出手机,直接打开微信,点开我们家人群,直接按住拍的小视频,在拍的过程中说“龙城帝景302有五人确认了,正拉东西呢,疫情防控人员来的。”说完之后,一松手就直接把视频发到我们家人群里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说“龙城帝景302有五人确认了”是因为之前我看见过社区的告知,龙城帝景小区三零几,我记不清了,有人被居家隔离。我当天看他们装东西的位置离302号楼挺近的,我就以为是302号楼被居家隔离的人确诊了呢,所以我在视频里说302号楼,我隐约地看见他们装了4、5包东西,所以我就以为是4、5个人,我就在视频里说是5个人,至于确认就很简单了,指的就是确诊的意思。我的家人群名是“A幸福大家庭”,这个群里一共有14个人,都是我的直系亲属,我发完视频后没在群里强调不要外传的话。具体是谁把这个视频传到其他群里我不知道,好像是我妻子的大姨夫传出去的。

(二)证人证言:

1、周某某证言:2020年5月13日下午2点多钟,我在吉林市丰满区龙城帝景小区龙城社区上班工作。这时我发现我们“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群里有人发了该微信视频并询问我是否真实。当时我看视频内容就是我们上午10点30分左右,给我们社区居家隔离管控人员送物资时候的视频,但是里面的语音说的却是“龙城帝景五人,个人物品正收拾往外拉呢,疫情防控人员来的。”与事实不符。而且我们龙城社区并未发现有确诊病例在龙城帝景小区内。有很多群里的业主就给我打电话询问此事真伪。而且还有人在群里也问我这段视频的真实性。而且视频被传到社会,引起影响,我的不少朋友、家人还问我这件事是否真实。导致我们社区都无法正常工作了。今天(5月14日)上午我就来派出所报警了。我们社区建立的微信“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我是龙城帝景小区105、106两栋楼的网格员。我在105号楼的业主群和106号楼的业主群里也发现了这段视频。“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群里有500人,105号楼的业主群名叫“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这里有142人;106号的业主群名叫“106号楼业主联系群”里有84人。打电话问的从昨天到现在大概有40、50人,发微信问的大概得有10多人。本来疫情期间,工作繁忙。昨天到现在一直接电话,发微信,严重影响了我们社区的工作,而且不止是我一个人接到这种电话和微信,我的同事也全都接到这种电话和微信了。

2、栾某某证言:我是吉林市丰满区龙城帝景小区物业保安经理。2020年5月14日早上我在QQ群“龙城帝景和谐家园”里看到这条视频,我看到这条视频第一反应就是假消息,之后有不少业主打电话或者发微信问我龙城帝景小区是不是有五名新冠病毒确诊患者。这条视频是5月13日上行10点52分拍摄的。QQ 群里有347人。我能了解到的就是龙城帝景的业主经常有人给物业前台打电话问这事。

3、李某某证言:我是吉林市丰满区龙城帝景小区智慧优先便利店的老板。视频内出现的人有我、两个穿防护服的社区工作人员,一个没穿防护服的社区工作人员,还有一个穿西服的物业工作人员。我当时是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给龙城帝景的隔离人员送菜。

4、刘某某证言:我是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龙城社区的社区干部。2020年5月13日下午3点左右,在吉林市丰满区龙城帝景社区,我发现有人在龙城社区便民服务微信群里发视频,内容就是说有五个人确诊了。视频里拍摄的是我和周某某、沈某某、物业栾经理、智慧优先超市的老板,我们五个在龙城帝景小区门口给舒兰返吉的隔离人员配送蔬菜和快递,沈某某和周某某穿的防护服,刚开始是他们四个在那,我是后到场帮忙的。这个视频发出来之后,有不少居民通过电话和微信问社区这件事。打电话的得有30人以上了,发微信问的都是问的社区工作人员的个人微信,不清楚有多少。问这件事的人挺多,挺影响我们工作的。

5、沈某某证言:我是在2020年5月13日晚上6点多,在“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微信群里看见这个视频的。视频里是我和周某某、刘某某、一名物业的工作人员、智慧优先超市的老板开的三轮车,我和周某某是穿的防护服,我们几个是在给隔离人员送蔬菜和快递。这个视频里的声音说的是“龙城帝景302确认五人,个人物品收拾呢正,往外拉呢,防控人员来的。”这段语音与视频内容不符,我们龙城社区现在没有五个确诊病例,有不少居民看到这段视频之后联系我们社区问这件事真假,也有不少人问我的。我知道这个视频是假的,我也看到我在视频里了,我当时没感觉怎么样,后来大伙都在说我就感觉这事挺严重的。

6、于某某证言:我来说明一下我转发的一个涉疫言论的视频的事。我微信名是“小”字,中间一个鱼的图,后而加一个“儿”字。 这个视频我是2020年5月13日下午15时4分转发的,我转发到名叫“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的微信群里了。这个视频是我从住的龙城帝景小区1221号楼自己组建的群(A121栋业主家庭群)里的一个微信名叫“文晓川”的人发的。他就是把这个视频发到群里,之后向大家求证,问这个事是真的吗。我当时发完视频之后还@了龙城社区的工作人员,问他们这个是不是真的。我就是想要求证一下这个事情的真实性。

7、臧某某证言:我来说明一下我丈夫叶某某在微信里传播虚假视频的事。2020年5月13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我在吉林市丰满我龙城帝景小区我家洗衣服,叶某某在擦窗户。过一会儿,我发现微信家人群里叶某某发了一段视频,内容是有两个穿防护服的工作人员往一辆三轮车上装东西。听见叶某某在视频里说的原话我记不住了,大概意思是:“龙城帝景小区有人确诊了,现在疫情防控人员在帮着往外拉个人物品。”我当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我就赶紧出去问他说:“你发这个干啥啊?”叶某某跟我说:“我就想吓唬吓唬老头老太太(指父母、姥姥姥爷那些长辈),让他们少出门,也别来咱家看孩子来。”然后我俩就继续做家务了。叶某某发的群叫“A幸福大家庭”,一共14个人,都是我自己家人。叶某某在群里没说过此视频有能外传的话。

8、邹某某证言:我在家里玩手机时看到这个视频。当时不知道这个视频真假,后来社区人员辟谣说是假的。我在微信群“106号楼业主联系群”里看到过这个视频。是一个微信名是一个心形的符号,微信号叫“LOVE-1994-01-21”的人发的,群里一共有95人。

9、刘某某证言:我QQ加入了我们小区的业主群,群名叫“龙城帝景和谐家园”,有业主把这个视频发到群里了,并询问物业视频内容是否属实。

10、千某某证言:我在我们小区105号楼的业主群里发现这段视频的,我们微信群名叫“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

11、代某某证言:我是叶某某的大姨夫,2020年5月13日我在家人微信群看到这个视频。因为我是干家电上门维修的,发现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敢上门了。当天晚上有人给我发微信联系我上门安装家电,我跟对方说“现在疫情严重,我不能上门服务了。”说完之后,我在微信里将叶某某给我发的视频转发给他了。我给转发的这个人微信图像是一个“赵”字,微信名是江苏正理电器(珠松)15953316606,微信号:A15953316606。昨天中午叶某某在家人群里问“谁把视频专出去了”,我那时候才知道出事了,我一害怕,我把传播的聊天记录给删除了。除了这个人,我给我的同学群里发了,并打字说:“龙城帝景有疫情了,大家注意点。”再也没给别人发了。我的微信群名叫“同学情”里面一共23个人。我看见这段视频时,就以为龙城帝景小区302有疫情了。没核实也没确认。

12、王某某证言:我在龙城帝景小区“龙城106家人群”里看到这个视频,这个群里有78人。

13、安某某证言:我在微信群“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看到这个视频,这个群里有142人。    

(三)书证:

1、抓捕经过、办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系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叶某某拍摄视频所用的白色苹果手机被扣押。

3、5.13视频情况说明:5.13视频在“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群”里发出后,在群里引起恐慌,给社区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也给居民带来恐惧。

4、情况说明:2020年5月14日上午龙城社区接到小区业主询问电话40余个,无法提供询问此事的业主电话号码;叶某某无违法违纪记录;

5、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

(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微信聊天记录:叶某某在A幸福大家庭微信群中聊天记录截图;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50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14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6号楼业主联系群(8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群聊天记录截图;华山路派出所民警在“龙城社区便民服务站”、“龙城帝景105栋物业信息通知群”、“106号楼业主联系群”、“A121栋业主家庭群”、“龙城帝景和谐家园”QQ群五个群内询问业主是否看见过此视频的回复情况。

2、视频光盘两张,均为叶某某录制传播的虚假视频。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第一,主观上虽然是故意编造和传播,但其目的是哄骗老人,防止老人在疫情期间四处走动并来家看孩子,主观恶情不深;第二,客观上其只在自己家14人的家人群里传播,没有大量对外传播,是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到社会上引起大量传播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第三,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