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5年6月20日,叶某某分二次具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害人张某某归还650万元和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9月28日分别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号、**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期间,张某某与叶某某签订尚欠100万元的清偿和解协议,张某某偿还了其中的14万元。
叶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凑合资金经营民间放贷。2011年9月20日,三人以叶某某的名义借款50万元给被害人董某某,董某某按约定向叶某某指定的刘某某账户分期还本金、利息。2012年5月30日,三人以吴某某的名义借款40万元给董某某和罗某某(现已无法联系),后董某某、罗某某不按约定还款、还息,叶某某等人找到董某某要求偿清九十万元借款剩余款时,因董某某无力一次性偿清,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之前所还款项用于抵消四十万元借款及利息,五十万元借款则继续还本金和利息,之后叶某某等人联系不到董某某。2013年9月3日,叶某某具状桂城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董某某归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董某某没有应诉,于2013年12月17日,桂城法庭判叶某某胜诉,董某某则向刘某某账户还足50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另外40万元借款,董某某只认可担保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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