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5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作为实际经营者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取得江苏宿迁**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3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06018.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9496.6元,并均于当期予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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