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路**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是四川省什邡市**金属有限公司原股东及采购责任人。2016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支付手段,以支付票面税款金额14%左右的价格购买什邡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款1606837.54元,税款273162.46元,价税合计188万元,并全部进行认证抵扣。2020年4月13日,四川省什邡市**金属有限公司向什邡市税务局补缴税款273162.46元。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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