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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现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介绍从青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青岛**渔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价税合计808663.01元,税额117498.04元),宋某某按价税合计9%支付给李某某开票费。后宋某某安排青岛**渔具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17498.04元。案发后,青岛**渔具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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