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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上饶市横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0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假装女性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范某某谈恋爱,后以没钱用、要发朋友圈炫耀为由向被害人范某某骗取钱财。后被害人范某某先后向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转账共计3362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范某某通过搜索微信中附近的人,添加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微信好友。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0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假装女性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范某某谈恋爱,后以没钱用、要发朋友圈炫耀为由向被害人范某某骗取钱财。后被害人范某某先后向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362.8元。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查获。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叶某某的上述行为,未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设置骗局,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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