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4日下午15时左右,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大队接到110指令,焦某某报案称其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4时左右在QQ上被他人冒充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诈骗现金487300元,经侦查涉案款项400000元进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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