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因酒驾被石排交警大队查获,由于害怕被拘留,黄某乙的妻子杨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想通过叶某某找人免除黄某乙的处罚及拿回被扣押的车辆,叶某某声称可以办理此事,随即联系利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次日9时许,利某某联系叶某某,谎称可以办理上述事情,但需要8万元“疏通关系”费用,并答应把其中5000元作为叶某某的“好处费”。后叶某某联系黄某甲等人,声称需要10万元“疏通关系”办理该事情。后叶某某与黄某甲等人协商后,同意收取黄9万元用于办理该事情。黄某甲在本市石排镇向西***路**公寓**层办公室内通过手机银行转账9万元给叶某某。随后叶某某将其中5万元交给利某某。当天14时许,利某某、叶某某等人陪同黄某甲、黄某乙在石排交警大队处理酒驾一事。离开交警大队后,叶某某将剩下的2.5万元交给利某某。后黄某甲等人发现黄某乙的处罚并没有减轻或者免除,被扣押的车辆也不能取回,于是报案。其中,叶某某涉案数额为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同案人利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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