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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锦锋,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香格里拉”路口路段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右小腿被截肢。在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医院病房找到农某某,自称是律师,可以帮农某某避免刑罚及向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费为由,对农某某实施诈骗。后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人民币225372.86元,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除先期垫付农某某的医疗费用约人民币105200元外,余款被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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