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路**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快手App上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与其互加微信,取得二人信任,以收取口罩款的名义,骗取邓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900元,骗取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040元后,将二人拉黑,将骗取的3940元以自己的收入为由转账给其丈夫卢某某。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犯罪数额为不大,且其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书面具结,其正在怀孕,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叶某某银白色iphone8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