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诉发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66********,汉族,大学本科,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7月8日将该案报送到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保险有限公司将发行内部股份且收益可观的事实,并让徐某某将钱款汇入叶某某经营的上海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
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虚构**酒业内部股且收益可观的事实。期间,为获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假扮**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多次会见吴英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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