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叶**,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36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宜丰县新昌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1月23日本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5月13日宜丰县公安局再次以叶**涉嫌诈骗提起公诉。
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叶**以可以帮助蔡*摆平蔡*故意伤害李**一事为由诈骗陈龙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丰县公安局认定叶**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中叶**与蔡*之间本身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有证据证实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综上所述,叶**涉嫌诈骗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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