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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本院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9日本院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12 月26日合浦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本院撤回起诉。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4日12时许,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媒人身份,以介绍—名越南籍女子给彭某某作为妻子为诱饵,在广西合浦县**镇阳某某住宅处,以收取礼金的形式,骗取受害人彭某某现金40000元人民币。后彭某某当场将钱交到叶某某处,并将该越南裔女子带回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同居几日。2019年5月9日下午,该越南裔女子让彭某某带到公馆街后趁机逃跑。之后彭某某无法再与该越南裔女子等人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合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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