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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乡**街**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黄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复印其在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的贷款合同并修改贷款用途的方式,以其创办的田东县正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田东县农业局申请田东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贷款贴息,并于2018年5月份骗取得贷款贴息133,337.37元。案发后,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将133,337.37元退回田东县农业农村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叶某某减轻处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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