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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78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到龙岗街道**社区**地产购房时,认识了在**地产当业务员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2016年1月22日叶某某电话邀约陈某某去**二期**栋**号看房,谎称合作购买待升值后变卖获利,之后双方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叶某某出资15万、陈某某出资5万元作为房屋订金的方式合作购买该处房产。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47000元人民币到叶某某开户的平安银行及交付现金3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30日,叶某某谎称陈某某在惠州市**广场**房,需要陈某某缴纳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一共18500元人民币,陈某某当天通过手机银行转了人民币到18500元到叶某某的账户上。叶某某收取资金后逃匿。2016年3月23日陈某某到**地产公司找寻叶某某时,发现叶某某已请假离开一直未归且失联。陈某某查询到叶某某称两人合作购买的房产,已于2016年1月25日售出,陈某某便于当天报警。

2016年3月24日、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母亲代叶某某退赔了735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2016年3月31日,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叶某某,表示不追究叶某某一切责任。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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