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到龙岗街道**社区**地产购房时,认识了在**地产当业务员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2016年1月22日叶某某电话邀约陈某某去**二期**栋**号看房,谎称合作购买待升值后变卖获利,之后双方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叶某某出资15万、陈某某出资5万元作为房屋订金的方式合作购买该处房产。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47000元人民币到叶某某开户的平安银行及交付现金3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30日,叶某某谎称陈某某在惠州市**广场**房,需要陈某某缴纳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一共18500元人民币,陈某某当天通过手机银行转了人民币到18500元到叶某某的账户上。叶某某收取资金后逃匿。2016年3月23日陈某某到**地产公司找寻叶某某时,发现叶某某已请假离开一直未归且失联。陈某某查询到叶某某称两人合作购买的房产,已于2016年1月25日售出,陈某某便于当天报警。
2016年3月24日、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母亲代叶某某退赔了735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2016年3月31日,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叶某某,表示不追究叶某某一切责任。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