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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叶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袁某某(另作处理)多次转账支付的购买毒品的毒资分别为350元、700元、1400元、1150元、350元、350元,叶某某在收取毒资后,就多次带着袁某某到清远市**区一小区、广州市白云区**镇等地点购买毒品冰毒,在毒品交易后,袁某某就提供适量的毒品给叶某某作为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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