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在椒江的秦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遂联系“安徽老”(身份不明)帮秦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在叶某某的帮助下,秦某某通过转账的形式以400元的价格顺利从“安徽老”那里购得一小包毒品冰毒,并从椒江出发前往临海杜桥,在叶某某的指引下,在临海市杜桥车站旁边的一个公共厕所内拿到毒品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秦某某是否向叶某某购买毒品,秦某某和叶某某之间的转账是否毒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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