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未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6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2月2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房屋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从中牟利。2019年1月15日21时,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并当场扣押到其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等物品。经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上述期间接受伍某某、谢某某、邵某某等人投注,金额累计达2万元以上。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账单、资料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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