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温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宁波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年17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从意大利供货商处采购干红葡萄酒,叶某某制作低报价格的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通过低报方式走私进口干红葡萄酒共计6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计某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2369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赵某某、傅某某的证言、报关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税款核定证明书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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