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中专文化,南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现暂住于如皋市**镇**社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6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皖NE****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长江镇熔盛重工厂区内熔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号门东侧路段,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前方步行的王某某(男,殁年41岁),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