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2********,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务工,住常熟市**新区**苑**区**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10月21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1日、11月21日,该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 月** 日16 时21 分许,叶某某驾驶苏EW**** 小型汽车与王某某驾驶095****电动自行车在**工厂内停车场路口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因该道路外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公安机关仅出具《路外交通事故证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叶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以上,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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