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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大安乡**村**巷**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2日12时许,李某某驾驶**色**牌**在景洪市**酒店接到准备通过非法通道出境至缅甸的温某甲、温某乙、徐某某,后李某某将该车以及温某甲三人交由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李某某则驾驶另一辆**色**牌**车前往景洪市**接到准备通过非法通道出境至缅甸的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两辆车将6名男子运至景洪市**镇**停车场后离开现场,6名男子换乘认某某驾驶的**色**牌三轮车准备出境,当三轮车行驶至景洪市**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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