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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上述身份信息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 11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判决)在广东省广州市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洋酒的情况下,以微信联系的方式从李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转售他人,从中非法牟利。经统计,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叶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广西南宁、梧州市等地的人员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金额总计人民币51590元。

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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