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湖南省华容县人,现住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华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适用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当日依法由华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森林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华容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容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23日至于4月6日)。
岳阳市华容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于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彭某某及其绿色神制350挖机和当地村民叶某某,采取事前协商或者事后补偿“青苗费”的手段占用蒋秋珍、李炎新、王启发、范泽伍、刘在孝、张可清、余新华等人位于华容县东山镇原东旭五组与黄马一组交界、小地名为“相公门山”的自留山挖取砂土,通过东山运输司机群等方法联系许帮芳、黎海、刘智、黄中曙、周青松等人运输,以每吨28-30元销售给洗沙场牟取非法利润供其挥霍。彭某某明知黄某非法占用林地仍帮助其毁坏林地挖取砂士,收取黄某及其通过邓树煌“晨言网事”微信支付的挖机佣金、工资325200元及现金30000余元;叶某某明知黄某非法占用林地仍帮助其现场监工、“打正字”清点车数和核对运输山砂的重量,并为黄某非法占用林地犯罪“顶包代替”。经华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相公门山”被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0106平方米(折合15.16亩),其中,原东洪公路修建取土占用林地1026平方米(折合1.54亩)和原采砂取土面积1.57亩,犯罪嫌疑人黄某、彭某某和叶某某结伙作案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031平方米(12.05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破坏,表土层剥离,成士母质裸露,原有地形地貌不复存在,林业生产条件难以恢复。
黄某于2017年年底开始至2019年9月期间,其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现场监工人员叶某某与机械师傅彭某某在岳阳市华容县东山镇东旭村“相公门”山、东旭村村部和东旭村铁架山三处位置挖山取砂,并将砂出售往湖北丹阳、洪山头“三各州”和东山镇“刘公岛”砂场赚取利润。叶某某、彭某某明知黄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受黄某雇佣于夜晚实施挖砂。经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一一大队鉴定:黄某在岳阳市华容县东旭村“相公门”山、东旭村村部和东旭村铁架山三处地点开采采出的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为18943吨,其中相公门山为13553吨,铁架山为880吨,村部为4510吨;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4735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本院仍然认为华容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帮助黄某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不仅何时开始参与黄某的犯罪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具体参与了多长时间亦无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华容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000元,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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