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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71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贺州**有限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贺州市八步区**镇**冲开采钾长石,并由叶某某主要负责该矿山的生产工作。2017年,该公司在开路及修建截洪沟时,没有严格按照林地批准使用的范围作业,造成超范围占用林地。经鉴定:上述超范围占用林地地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林班**小班内,面积1.0公顷(折15亩)。案发后,该公司在损毁的林地种植了楠木苗700多株、麻树10多株及播种草籽50多公斤等。叶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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