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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2********,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住郑州市**区**路116号院43号楼58号。郑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13日退回登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郑州****有限公司(法人叶某某)在登封市**办事处***村建设登封市****示范园项目,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建水池、泵房、修水泥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9年12月9日,林业技术工程师对登封市**办事处玄天庙村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进行了林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通过对照登封市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此次登封市**办事处**村修建道路、水池等占用土地面积26140.3平方米(折合面积39.21亩),其中修建道路长度3465米(面积14427平方米),水池占用土地面积11617.2平方米,水泵房面积96.1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13379.9平方米(折合面积20.07亩),涉及**办事处玄天庙村、国有林场,图斑编号及地类:169(有林地)、177(灌木林地)、162(有林地)、174(有林地)、209(有林地)、11(有林地)、209(有林地)、212(其他林地),毁坏程度严重面积11500.76平方米(折合面积17.25亩),毁坏程度轻微面积1879.13平方米(折合面积2.82亩)。非林地面积12760.4平方米(折合面积19.14亩)。2020年1月11日,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玄天庙村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进行了林业司法鉴定,经鉴定,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办事处***村修建道路、水池和配电房占地总面积23725.2平方米(35.5亩)。在总占地面积中,占林地面积11834.1平方米(17.74亩),其中:修建水池和配电房占林地4222.1平方米(6.33亩),修建3米宽道路占林地940.47平方米(1.41亩);修建5米宽道路占地6685平方米(10亩):原有田间道路3780平方米(5.7亩)。所占林地地类是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登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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