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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女,1992年**月** 日出生,专科文化月专科文化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北区**巷**号**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被害人唐某某唐某某介绍下,作为后者的下线会员,以买产品返利和发展会员的形式开始投资“某某商城”(该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东莞警方刑事立案)。根据该平台的运行规则,平台销售的商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会员只有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引导新会员在平台消费,方能获得返利。截至案发,叶某甲共计投入该平台人民币318683.94元,其中,从平台提货20800元,提现32300元,随后便无法继续提现。因被害人唐某某向叶某甲介绍,该平台系其哥哥和朋友实际控制,并向其保证资金的安全,后叶某甲在兑付无果的情况下,便多次敦促被害人唐某某唐某某帮忙提现,唐某某唐某某在无实际帮助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发展男女关系为条件,允诺帮助叶某甲提现。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害人唐某某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相约在本市福田区某某酒店会面,后叶某甲同时找到其朋友韦某某、陈某甲,并向二人述说被唐某某唐某某欠钱骗色的事情,随后,韦某某先行与其朋友陈某乙来到现场,当唐某某到达现场时,韦某某便将其从副驾驶座拉下车,并与陈某乙将其架到马路边,期间,韦某某动手打了被害人两巴掌,随即,陈某甲与其朋友洪某某也到达现场,陈某甲在对被害人进行一番质问后亦动手打其一巴掌。被害人唐某某一开始试图挣脱韦某某、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但被对方架住手臂,期间,不断有车辆及行人近距离经过,且途经一警亭,经过一番拉扯,双方均站立在马路边针对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后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共计给叶某甲转款28620元,并现场写下一份16万元的借据(备注已还28600元,以后每月归还5000元),随后陈某甲将被害人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并更改被害人的手机密码,3时许,韦某某、陈某甲等人帮被害人路召一部出租车让其离开现场。

被害人唐某某于当晚到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报案,案发后,叶某甲等人共赔偿被害人唐某某8.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韦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1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叶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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