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7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携带电鱼装备窜至诸暨市**镇**村到**村渠道内电鱼,于当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清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共非法捕捞白条、鲫鱼、泥鳅等水产品136尾。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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