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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携带两张长3米,网目尺寸分别为1.128厘米和1.139厘米的地笼网,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复元村长江干流长寿段与长寿龙溪河交汇处水域,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到参子鱼、河虾等渔获物共计155克。后被抓获,所涉地笼网及渔获物均被扣押。

2020年7月7日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网捕鱼工具认定结论、禁渔宣传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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