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5月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多次驾驶一艘三无竹筏来到三门县沙柳街道道岸头村旗门港海域,使用渔网(张网)在该海域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竹筏1艘、渔网7张、渔获物(红泥鳅等)净重31.25公斤。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7张渔网(张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相关文件、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认定意见书、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叶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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