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长江洪湖市**乡**村江段,用35个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洪湖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35个、渔获小龙虾及小鱼共0.4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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