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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已不起诉)处购得豹纹陆龟一只用于饲养。2018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梁某某(已不起诉)处购得豹纹陆龟一只用于饲养。公安机关在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时查获其另购买的黑池龟一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豹纹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土陆龟属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上述黑池龟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附件规定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涉案二只豹纹陆龟、一只黑池龟均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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