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市**养殖场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2日上午,兰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兰溪市水亭乡**养殖基地附近的田地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520株,后被当场查获。现查明,种植的罂粟种子由叶某某提供,叶某某自己播种400余株罂粟,姜某某播种100余罂粟株并负责对所种的所有罂粟施肥、除草等。成熟后的罂粟收获后由叶某某支配。2020年5月13日,经兰溪市农业农村局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伙同姜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嫌疑人叶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赃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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