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原侦查机关认定: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行业部门许可,且非真实消费情况下,利用预授权功能POS机可多刷信用卡额度15%的规则漏洞,先后
多次介绍持卡人到朋友严某某(另处)的上海**数据服务公司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上进行套现操作,期间收取5%的佣金,非法获利3万余元。叶某某被抓获后,主动退回其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10万元。
本院查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介绍持卡人到严某某的POS机上进行套现操作的涉案数额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指控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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