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 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70728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潍坊**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份以来,居住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的叶某某,以个人身份非法经营人用奥美拉唑肠溶片、糖尿乐片、头孢氨苄胶囊、罗红霉素分散片等药品,销售至等地昌邑、青州、寿光**多个药店,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113136余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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