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副食品超市。工作单位:安吉递铺**副食品超市。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伙同项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私自从其他店铺、超市等处进购各类香烟用于销售。2020年7月9日,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在安吉县递铺街道**村叶某某、项某某经营的安吉递铺**副食品超市内查获各类卷烟53个品种共计549条整。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以上被扣押的香烟均是真品卷烟,货值8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项某某家属退赃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扣押的卷烟及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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