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古田县**街道**村**街**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与朋友叶某乙、林某乙、罗某某等人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世外桃源KTV203包厢内聚会,被害人兰某某多次到包厢内纠缠、拉扯叶某乙,叶某甲欲阻止兰某某遂与其发生争吵,兰某某随即持啤酒瓶扔向叶某甲,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见状均持啤酒瓶扔向兰某某及同行人员聂某某,致被害人聂某某面部裂创、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后双方当场协商过程中,兰某某突然拳殴林某乙、罗某某,叶某甲、陈某某与在场朋友立即围殴兰某某,林某甲持啤酒瓶砸打兰某某头部致其右额顶部一头皮钝器创2.2cm。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聂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聂某某、兰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钟某某、罗某某、林某乙、叶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被害人过错引发纠纷,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林某甲、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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