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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于2020年10月16日7时45分许,驾驶苏J8****轻型普通货车在常熟市碧溪街道长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溪街道长宏路2号时,货车失控驶出路面,与路边电线杆及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货车副驾驶位置乘员被害人叶某乙(男,殁年54周岁,叶某甲的父亲)不同程度受伤,货车、绿化树、电线杆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叶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的死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丙、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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