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市海曙区**门窗专卖店销售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通过微信向叶某乙获取奥克斯缔壹城三期、东城阳光等小区的业主名单,其中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至少1000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电子数据、业主名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归案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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